道路用地 繼承大不同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簡單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公設保留地)就是指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將來要做為道路、綠地、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的機關預定用地,日後會由政府徵收使用,但政府目前尚未徵收取得的土地。 最多也是最多人會問的「道路用地」也是都市計劃裡的「公共設施用地」的其中一種。很大一部份的道路用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一直沒有徵收或補償,那麼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我家土地變成道路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 49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都市計畫法 51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你家的土地被政府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了嗎? 標籤不動產繼承 信託登記 兒童遊樂場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園用地 土地法 地價稅 平均地權 廣場 房地合一 更正編定 海外授權書 綠地 繼承 自用住宅 農地 道路用地 選任特別代理人 遺產稅 都更危老 體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