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繼承 選任特別代理人

1.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的情況?

  1. 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繼承遺產 ( 應繼分繼承或分割繼承 ),因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民法1098條第二項 ) 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2. 父母一方過世,由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一般繼承或是分割繼承時,由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依民法1086條規定需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為未成人子女之最佳利益與其他繼承人辦理分割遺產。

民法 1086 條
1.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 1098條
1.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2.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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