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by seb on <a href="https://www.pexels.com/photo/green-grass-field-under-the-clear-sky-360013/" rel="nofollow">Pexels.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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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承辦一位客戶的農地移轉案子,地主在考慮是否要申請農用證明,感覺上好像很麻煩咧!
總共要過戶15筆土地,經過試算大約要十多萬的土地增值稅金。

其中的二筆土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所以一筆就要繳交1萬多元的土地增值稅金。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我們依土地稅法39-2 的規定在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程土地增值稅金。
 
在移轉農業用地時要跟稅捐稽徵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需要準備農用證明
 

農用證明申請書(1050712修正)  按這下載PDF檔案

農用證明申請應備文件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
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農用證明申請受理機關為區公所,在繳納相關規費後,公所就會排定會勘!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通過會勘之後,公所就會核發農用證明

範本如下:

特別注意農用證明有效期限只有六個月。

您也有農地買賣、繼承、移轉相關問題嗎?歡迎洽詢!

 

最後修改日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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