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說明 |
| 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
延長個人短期炒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 境內居住者
| 適用稅率 |
修法前持有期間 |
修法後持有期間 |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 35% |
超過1年未逾2年 |
超過2年未逾5年 |
| 20% |
超過2年未逾10年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 15% |
超過10年 |
超過10年 |
- 非境內居住者
| 適用稅率 |
修法前持有期間 |
修法後持有期間 |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 35% |
超過1年 |
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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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 |
| 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
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
-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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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
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
|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 維持稅率20%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1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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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日期 |
(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