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一封政府繼承通知,讓全家多付400萬代價。

文/桃園市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春木
吳家的老房子,是父親一輩子打拚的成果。父親過世後,留下母親與兩個兒子,大兒子沉迷賭博,欠下大筆債務;而父親生前已經替大兒子還了數百萬債務,小兒子則努力工作照顧家庭。父親過世後,母親收到一封政府繼承通知書,上面載明如何申報遺產稅與不動產繼承登記流程指引,於是母親決定照政府的SOP走,為了不讓大兒子的債主盯上這棟價值1,200萬的房子,辦理「分割繼承」,把大兒子的份額直接排除,只由母親和小兒子協議分割繼承。
沒想到,半年後,銀行訴狀遞進法院,引用《民法》第244條撤銷該協議,主張吳家「侵害債權」,要求撤銷登記。最後,法院判決銀行勝訴,大兒子仍拿回他的三分之一產權(價值400萬),銀行立刻聲請查封拍賣。母親崩潰痛哭:「我們只是照政府教的做,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原來,政府提供的SOP只教他們「怎麼填表格」,卻沒告訴他們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
SOP只教「步驟」,不教「風險」地政事務所的表格教你「如何辦理繼承」,但不會提醒,分割繼承、拋棄繼承、遺囑繼承等等的法律後果。國稅局的稅務指南教你「計算遺產稅」,但不會主動告知有許多「合法節稅的申報方式」,有可能白繳稅甚至於遭受罰款。
有錢人會找地政士、會計師、律師,避開法律地雷;弱勢家庭為了省幾萬塊專業辦理費用,反而賠掉數百萬資產。案例中的林家:若當初花2萬元諮詢律師,可能用「拋棄繼承」保住房子,而不是白白損失400萬元。政府提供「流程指引」,卻不提供「風險指引」,資訊不對等,讓弱勢更弱勢,讓弱勢者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踏入法律雷區,以為「照SOP做就沒問題」。現實是,法律程序的「簡化」不等於法律風險的「消失」,一個小疏漏,可能讓全家陷入財務危機。這些沒寫在SOP裡的風險,往往在事後爆發,讓民眾付出遠高於專業服務費的代價。
首先別把「法律」當「DIY手冊」,若遺產中公司股票多,找會計師(避免稅務申報錯誤),有遺囑、特留分、歸扣等等的分配糾紛,找律師諮詢(確保遺產分配合法),遺產多為不動產為主找地政士諮詢(避開稅務及登記地雷),就像生病不會自己亂吃藥,遺產處理也該找專業評估!
「簡政便民」的初衷是好的,但若只提供「半套資訊」,反而加劇社會不公。真正的便民,應是讓民眾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自行辦理,而非讓他們誤以為「照SOP做就萬無一失」。政府該做的,不是只給「填表教學」,而是明確警告:「自行辦理可能有哪些風險?」否則,所謂的「便民服務」,不過是讓弱勢者「自求多福」的殘酷遊戲。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簡政便民」,各機關紛紛提供「如何自己辦」的指引,從遺產繼承報稅到不動產登記,看似讓民眾省下地政士、律師費用,卻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當政府只教民眾「怎麼填表格」,卻沒告訴他們「填錯的後果」時,這些SOP反而可能成為壓垮弱勢者的最後一根稻草。
《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
《民法》第244條規定了詐害行為撤銷權,允許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 該條款旨在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通過不當處分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
條文適用要件與內容
《民法》第244條的適用要件根據債務人行為的性質分為兩種: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
1. 無償行為
無償行為是指債務人沒有獲得任何對價而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贈與、拋棄繼承的分割協議等。對於無償行為,只要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撤銷。
2. 有償行為
有償行為是指債務人通過交易等方式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出售、變更要保人等。對於有償行為,除了要求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外,還需要滿足以下額外要件:
- 債務人與受益人均明知該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這意味著債務人知道自己有債務,並且知道處分財產會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受益人也知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以及該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 受益人在獲益時,也知道該情況。 這意味著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明知債務人的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在詐害行為發生之前成立。 債權必須在債務人進行詐害行為之前就已經存在,才能主張撤銷權。
債權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保護自身權益,防止債務人通過詐害行為逃避債務:
1. 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注意債務人是否有轉移財產、贈與親友或進行不尋常的行為。及時掌握債務人的財務動態,以便在發現詐害行為時及時採取行動。
2. 即時採取法律行動
一旦發現債務人有詐害債權的行為,應儘快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為。訴訟過程中,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權益,並且符合《民法》第244條規定的其他要件。
3. 注意行使撤銷權的時效
根據《民法》第245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是:
- 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不行使。
- 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因此,債權人應注意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