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簡單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公設保留地)就是指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將來要做為道路、綠地、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的機關預定用地,日後會由政府徵收使用,但政府目前尚未徵收取得的土地。 最多也是最多人會問的「道路用地」是都市計劃裡的「公共設施用地」的其中一種。很大一部份的道路用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一直沒有徵收或補償,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我家土地變成道路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 49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都市計畫法 51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你家的土地被政府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了嗎?你家的道路用地政府有徵收了嗎?想要了解你家的道路用地現在值多少錢嗎? 標籤不動產移轉 不動產繼承 信託登記 兒童遊樂場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園用地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國土計劃 土地增值稅 土地法 土地法規 地價稅 平均地權 廣場 房地合一 房屋買賣 更正編定 海外授權書 綠地 繼承 自用住宅 農地 農業用地 農用證明 道路用地 選任特別代理人 遺產稅 都市更新 都更 都更危老 體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