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繼承遺產 ( 應繼分繼承或分割繼承 ),因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民法1098條第二項 ) 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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