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簡單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公設保留地)就是指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
將來要做為道路、綠地、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的機關預定用地,
日後會由政府徵收使用,但政府目前尚未徵收取得的土地。
將來要做為道路、綠地、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的機關預定用地,
日後會由政府徵收使用,但政府目前尚未徵收取得的土地。
最多也是最多人會問的「道路用地」也是都市計劃裡的「公共設施用地」的其中一種。
很大一部份的道路用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一直沒有徵收或補償,
那麼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那麼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我家土地變成道路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 49 條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法 51 條規定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你家的土地被政府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了嗎?